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647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文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文宏對第三人鑑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勞保資料,債務人業已於112年6月7日自鑑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非於本院轄區。本院既已無其他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