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9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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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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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陳秀梅即陳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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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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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張陳秀梅即陳秀梅財產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