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626號
債 權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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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債 務 人 URMA WILSON RUIZ威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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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神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後,該第三人陳報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254號執行命令扣押,核屬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在桃園市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