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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5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劉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劉慧珍設籍於苗栗縣
  ,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