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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9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吳芝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芝宜對第三人所有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據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件保險契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英113司執順七字第199781號扣押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