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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11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劉湘翎    住新竹縣○○鎮○○○○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中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