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9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陸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楊斌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陸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陳怡君、楊斌等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陸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另債務人陳怡君、楊斌戶籍地址分別係在基隆市安樂區、新北市板橋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