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72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世華
住同上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裁定,應予併案誤為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院就債務人陳莊照雲之保險契約,業已由本院113年司執字第46164號執行事件核發扣押命令,卻誤於113年10月22日為移轉管轄裁定。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