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3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宇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宇瑾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善化區(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勞保資料顯示,其已退保,無從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