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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45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偉智所有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債權人請求執行第三人建程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無從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