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7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鍾文綺 住新竹縣竹東鎮榮華里25鄰新民路45巷
1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
登記地址在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