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2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莊秀真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