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3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代 理 人 楊雯雅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林慧君 住○○市○○區○○路○段00號11樓
(新北○○○○○○○○)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新北○○○○○○○○,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