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5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啟銘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楊錦清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 
            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現於臺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