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703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WILSON RUIZ URMA威爾森
住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寶山鄉研發二路
1號3樓(神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居新竹市○區○○○○○街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菲律賓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神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本院於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7626號)執行相同標的時,經該第三人陳報債務人薪資債權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254號執行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