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7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送達代收人 陳建海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潘允成 住桃園市復興區三民里15鄰基國派路10
9巷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允成所有薪資及存款債權(請求執行第三人凱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經查業已退保,無從執行),惟依其聲請狀及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擇一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