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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18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魏鳳嬌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鳳嬌所有之業績獎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