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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8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黃詩婷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楊爾軒  住新竹縣竹北市斗崙里011鄰光明九路3
            8號十樓之1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車普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