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黃淳蘭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凃雅婷 住○○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惟查執行標的係在臺南市東區(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安極思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不予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