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蔣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關 係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天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邱煜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磐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彭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