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佳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王楷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章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聲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