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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佳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王楷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章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聲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