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艾伶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宏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艿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董家榮
第 三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