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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琳琳即謝玉英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裁定在卷可稽。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存款313元、有限責任新竹市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股金1,000元,應金額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經本院以113年8月13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字第31557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陳述反對意見。本院審酌繼續進行清算程序,其清算財團存款313元、股金1,000元,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