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秀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鄧美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8月20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5字第3262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一、門牌橫山鄉沙坑村中豐路三段55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持分4分之1)(未持有基地持分),處分方式:不處分,債務人提出就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按持分四分之一計算之等額新臺幣75,000元予法院,由本院續行分配。
二、車牌0000-00汽車(廠牌TOYOTA,2012年出廠),處分方式:認車齡已久,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三、車牌000-000機車(廠牌:台鈴,2008年出廠),處分方式:認車齡已久,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四、郵局存款14元,處分方式:金額過低,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五、合庫銀行存款2元,處分方式:金額過低,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六、土地銀行存款188元,處分方式:金額過低,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已逾二年以上未繳保費,已失效,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