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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江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12日以新院玉寶113司執消債清19字第36001號函通知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法   
   1.第一銀行存款3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玉山銀行存款121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3.新竹英明街郵局存款3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4.國泰世華銀行存款312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5.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310元。處分方式: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同額款項供本院分配。
   6.全球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保單投保證明,上載保單價值為0,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7.國泰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債務人所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團體保險繳費證明所載,該性質屬團體保險、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8.機車1輛(西元2017年出廠)。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估價價值約10,000元,採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同額款項供本院分配。
   9.現金20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提出該款項供本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