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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家錞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4年2月5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