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煜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YU CHIH EUGENE (陳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0字第1450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22元,處分方式:不敷手續費用,故不處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醫療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二件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其中一件,依債務人所提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出具保單查詢結果,其保單價值為47,586元,不解約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7.機車(車號000-000),處分方式:認車齡已久,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8.現金45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