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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谷容  
代  理  人  李育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雅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21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2字第1548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機車。處分方式:因有設定動產擔保,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彰化銀行存款117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3.中壢普仁郵局存款7,091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4.渣打銀行存款2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5.永豐銀行存款1,043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6.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之價值為35,756元並願解約,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函陳報經扣除質借後解約金為36,892元。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
   7.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有3件保單、經扣除質借後,其無價值。經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6日陳報其中1件保單停效、其他2件保單預估解約金共為62,779元,嗣經本院轉知債務人後,債務人具狀表明由本院解約。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該2件保單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
   8.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有二件保單,其價值為1,299元、883元,並陳報願解約。經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日函陳報1件保單失效、2件保單停效、2件保單有正常續繳,該2件有正常續繳保單之可解約退還為未到期保費為1,086元、655元。雖債務人陳報可解約,惟鑑於可解約退還範圍僅為續繳之未到期保費,且年度保費迄日分別為114年7月4日、8月15日,因期間將屆至,是本院認無解約處分實益,而不予處分。
   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之價值經扣除質借後為67,100元並願解約,經第三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3日函陳報預估解約金為71,808元。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
   1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有2件保單,其價值分別為14,648元、15,336元,並陳報願解約。經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5日陳報該2件保單預估解約金共31,415元。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