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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沛畇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柯雅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l.郵局存款新台幣(下同)1,508元。2.玉山銀行存款1,647元。3.土地銀行年金專戶存款100,421元。4.新光人壽保單。2.三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3,817,000元。惟查:1.上列郵局存款及玉山銀行存款合計總額3,155元,不敷清算程序費用。2.土地銀行專戶存款屬勞退專戶,為不得為扣押之標的,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不屬清算財團財產。3.新光人壽保單已停效,且有質借而無價值,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資料查詢為證。4.三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債務人陳稱該公司渠僅係掛名董事、提出該公司之兆豐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114年5月15日出具,上載餘額4,073元)而主張名下該出資額已無價值等語。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各類給付扣繳、股利憑單金額與申報金額調節、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資料,審認該資產市場價值甚低且難以變價,依經驗法則,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狀請本院查明債務人之保單解約金及命債務人提出三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針對債務人所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及三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並無清算價值等情,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