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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柏淵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伊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許珈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