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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臺興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雅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臺興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113年3月18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號土地及其上55建號房屋(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0巷00號),應有部分各1/4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