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臺興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雅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臺興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113年3月18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號土地及其上55建號房屋(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0巷00號),應有部分各1/4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