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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韓世得(原名韓瑞洲)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薛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周景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江盛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8字第3452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件: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1.車牌000-000機車。處分方式:鑑於出廠年份已久,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解約金約92,006元,採由本院函請保險公司就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解約處分,並將保險公司解送本院之解約金予以分配。
   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解約金約87,615元,採由本院函請保險公司就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處分,並將保險公司解送本院之解約金予以分配。
   5.債務人於112年8月31日繼承之財產447,720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