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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涂宗文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伊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
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徐彬勝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就債務人名下之清算財團不動產部分進行合計六次之拍賣且未拍定。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又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另墊付之郵資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770元,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15年5月29日函文及所附憑證等在卷足稽,則另以清算財團費用優先分配,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