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相  對  人  蕭信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信騏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並簽發本票及書立借貸契約書。其借貸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簽訂本約之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惟若違反約定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遲繳各期利息、本金、抵押標的物受強制執行、擔保標的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視為違約而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13年5月起未曾給付本息,尚欠本金411,81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7月18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101字第2766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新竹市

中華段

211
255.00
10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3
中華段211地號
------------
經國路一段315巷12弄23號3樓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5層
三層:70.84
合計:70.84
陽台11.20
㎡,含共有部分201建號
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