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尚宬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貞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善葳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4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3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