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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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欽仁
債 務 人 魏德洸即尚楹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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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伍萬元或同額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登錄)公債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14年5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自113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125,048元本金等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所示,借戶已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人逾期還款後,債權人已寄發催告書聯絡催繳,然均未獲債務人回應。又依債權人現場訪查,債務人新竹縣○○市○○路00號地址無人回應,新竹縣○○市○○○街000○0號地址大門深鎖。則依前述情事綜合以觀,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擔保其積欠債務,恐已陷於無資力狀態,並有逃避拒絕清償此筆債務之意圖。因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爰提出本件假扣押裁定之聲請,聲明於釋明不足時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對債務人所有之財產予以假扣押。
三、查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有其提出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與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之假扣押原因,亦提出催告書、郵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債務人住居所現場照片等件影本為證。其釋明雖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則其釋明之不足,以擔保已足補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不扣除在途之期間)。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