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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羅美瑜 
            羅世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俊 
被      告  羅世偉 
            羅世澤 
            羅金榮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羅珍榮 

被      告  陳玉霖 
            陳若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羅曾幼春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陳玉霖、陳若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羅美瑜與羅曾幼春為夫妻,羅曾幼春於民國106年7月22日死亡,被告羅世偉、羅世澤、羅珍榮、羅金榮、訴外人羅彩榮為其子女,其中羅彩榮於104年2月16日死亡,被告陳玉霖、陳若綺為其繼承人。羅曾幼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因繼承人間無法取得共識,無從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兩造被繼承人羅曾幼春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羅曾幼春所遺如附件附表1-2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件附表1-2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告羅世偉則以:同意分割,對於原告主張分割方法無意見。
三、被告羅世澤、羅珍榮、羅金榮則以:同意分割,對於原告主張分割方法無意見。  
四、被告陳玉霖、陳若綺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以:同意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羅曾幼春於106年7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之事實,有除戶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8月30日桃院增松110年度司執字第47213號函、存摺明細、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台中商業銀行函文及函附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函附明細在卷可憑。
(二)兩造為羅曾幼春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兩造被繼承人羅曾幼春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應屬有據。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不動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所示遺產為銀行存款、股票均屬可分,認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依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各自取得。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羅曾幼春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尚無不合,並應依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615.55 ㎡
24分之1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667.53㎡,重測前:桃園市龜山區南崁頂段大坑小段45地號)
144分之1
同上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02.00㎡,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144分之1
同上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41.69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24分之1
同上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21.04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144分之1
同上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70.00㎡,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24分之1
同上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186.00㎡,重測前:桃園市龜山區南崁頂段大坑小段67地號)
24分之1
同上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085.02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12分之1
同上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82.42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4分之1
同上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67.49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4320分之131
同上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31.42 ㎡,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4320分之131
同上
12
桃園市平鎮區富貴段366地號(面積:48.53㎡
15分之1
同上
13
桃園市平鎮區富貴段367地號(面積:58.65 ㎡)
15分之1
同上
14
桃園市平鎮區富貴段368地號(面積:92.14m2
15分之1
同上
15
桃園市平鎮區富貴段437地號(面積:921.52m2
15分之1
同上
1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面積:308.00 m2
15分之1
同上
17
桃園市平鎮區富貴段455地號(面積:229.57 ㎡)
15分之1
同上
1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面積:150.05 ㎡
15分之1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台中銀行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373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
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83,815元及其利息
同上。
3
台新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809元及其利息
同上。
4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63股及其股息、股利
同上。
5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566股及其股息、股利
同上。
6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12股及其股息、股利
同上。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執第47213號執行所得分配款(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第541號判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變價分割)
1,028,831元及其利息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羅美瑜
7分之1
2
原告羅世績
7分之1
3
羅世偉
7分之1
4
羅世澤
7分之1
5
羅珍榮
7分之1
6
羅金榮
7分之1
7
陳玉霖
14分之1
8
陳若綺
1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