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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    住○○市○區○○街00○0號2樓
相  對  人  郭鈴杏 
            吳米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鈴杏(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米蘭(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吳米蘭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如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惟於當事人雖有管轄之合意,但因就程序標的無處分權,或該事件屬專屬管轄,而無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規定之情形,為尊重當事人之意思,便利其使用法院,及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亦應許當事人得以合意定其管轄法院,爰於該項前段明定法院於此情形應受當事人管轄合意之拘束,不得將該事件移送於其他法院。又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法院依本項規定將事件移送於他法院時,宜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父與相對人吳米蘭於民國68年9月28日未婚生子,遂即逕向我國戶政單位將聲請人之母登記為相對人郭鈴杏,致子女戶籍登記資料與現實不符,為維護子女之權益,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相對人二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兩造戶籍謄本及血緣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