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陳奕宏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被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沄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802,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2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