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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淵宏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東輝 
相  對  人  上昊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