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淵宏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東輝
相 對 人 上昊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