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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DINH VAN DUC(丁文德)


代  理  人  盛枝芬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丁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