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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麗秀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蔡伊雅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