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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魏歆喬 
            魏歆晏 
法定代理人  魏苡靜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閔翔律師
相  對  人  陳柏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遺產分割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