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行、第17行關於「新竹市政府」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政府教育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