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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宜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消債調字第29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數額(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九、聲請人陳報需負擔房貸5,000元,請說明該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個人」之生活支出、父母親扶養費(含生活費、醫療費)、子女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支出該數額之必要性?並提出相對應之佐證資料。
十一、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30,000元,每月支出4、5萬元(不含車貸),聲請人收入扣除支出顯無餘額,請說明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時,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數額,否則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之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設定擔保?債權人為何人?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受償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十三、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