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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000    號0-0樓及00-00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吉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