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000 號0-0樓及00-00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吉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