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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繡彩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葉佐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14行關於「張翠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繡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