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易碼電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強鼎法律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弘鼎法律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