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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詹德陞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代理人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