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詹德陞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代理人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