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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劉喆宜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米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雄  
訴訟代理人  楊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兩造說明原告本件請求期間薪資之計算依據。即請被告提出原告該期間之各月薪資及佐證;原告則請說明起訴狀附表所載薪資之計算方式,及說明與原證5薪資單不符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