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劉喆宜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米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雄
訴訟代理人 楊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兩造說明原告本件請求期間薪資之計算依據。即請被告提出原告該期間之各月薪資及佐證;原告則請說明起訴狀附表所載薪資之計算方式,及說明與原證5薪資單不符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